湖北省民政廳:社會組織有關政策解答
一、社會團體成立登記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二、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其中,成立行業性協會商會的,其單位會員不得少于本行業企業的30%。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
6.不低于3萬元注冊資金。
7.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8.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直接登記的除外)。
9.社會團體會員地域分布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10.符合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所需的材料
1.社會團體成立申請書;
2.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
3.社團章程;
4.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
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登記的文件(直接登記的除外);
6.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
7.社會團體辦公用房證明;
8.注冊資金認繳承諾書;
9.會員名單;
10.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11.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12.社團理事花名冊;
13.黨政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職務審批表;
14.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
15.支持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對象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應具備的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準(直接登記的除外);
2.有規范的名稱,且名稱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3.有必要的組織機構;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5.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且其合法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不得低于總財產的三分之二,開辦資金必須達到本行(事)業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6.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場所和設備、設施,且活動場所須有產權證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申請書;
2.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表;
3.章程草案;
4.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直接登記的除外),需要業務主管部門頒發行業資格行政許可證件的,還應提供行業資格行政許可證的復印件;
5.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6.場所使用權證明;
7.驗資報告(如以實物出資還需評估報告);
8.負責人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
9.從業人員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
10.執業人員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資格證明;
11.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
12.支持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
七、基金會登記對象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而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
八、基金會成立條件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理事會及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九、基金會成立登記所需的材料
1.設立登記申請書;
2.基金會法人登記申請表;
3.章程草案;
4.無償捐資證明;
5.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6.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7.理事、監事花名冊;
8.擬任理事、監事登記表;
9.秘書長專職承諾書;
10.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登記的文件(直接登記的除外);
11.住所使用權證明;
12.驗資報告;
13.黨政領導干部兼任社會組織職務審批表;
14.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
15.支持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
十、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對跨領域、跨行業以及業務寬泛、不易界定的社會組織,按照明確、清晰、聚焦主業的原則,加強名稱審核、業務范圍審定,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管理部門意見。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系,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成立姓氏宗親會、老鄉會、戰友會之類的社會組織。
十一、嚴格登記審查并強化社會組織發起人責任
民政部門要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及相關黨建工作機構,加強對社會組織發起人、擬任負責人資格審查。按照有關規定對社會組織發起人的資格、人數、行為、責任等事項予以規范。發起人應當對社會組織登記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對社會組織登記之前的活動負責,主要發起人應當擔任首屆負責人。建立發起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發起人不得以擬成立社會組織名義開展與發起無關的活動,禁止向非特定對象發布籌備和籌款信息。
十二、加強對社會組織負責人的管理
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約談、警告、責令撤換、從業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實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度。建立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強化社會組織負責人過錯責任追究,對嚴重違法違規的,責令撤換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推行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職制度。
十三、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主體和內容
脫鉤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與其主辦、主管、聯系、掛靠的行業協會商會。其他依照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與其主辦、主管、聯系、掛靠的行業協會商會,參照本方案執行。
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行業協會商會納入脫鉤范圍:會員主體為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單位、同業人員,或同地域的經濟組織;名稱以“行業協會”“協會”“商會”“同業公會”“聯合會”“促進會”等字樣為后綴;在民政部門登記為社會團體法人。
實現五分離、五規范,即機構分離,規范綜合監管關系;職能分離,規范行政委托和職責分工關系;資產財務分離,規范財產關系;人員管理分離,規范用人關系;黨建、外事等事項分離,規范管理關系。
十四、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時限
省政府明確提出,各市、州、縣要加快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步伐,2017年底前實現第一批、第二批脫鉤數量達到當地行業協會商會總數一半以上的目標。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行業協會商會脫鉤任務。
十五、直接登記社會組織的范圍
成立行業協會商會,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科技類社會組織,以及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區內活動的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向縣級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
十六、規范社會團體會費管理
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額度應當明確,不得具有浮動性。社會團體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有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出席的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并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2/3以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方有效。社會團體應當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將決議向全體會員公開。
十七、嚴格代行政府職能收費管理
社團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的收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應報經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或經國務院職業資格審批機構批準,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相關審批規定,社會團體依法組織實施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以及實施鑒證類資格認定收取的相關費用,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設立收費項目必須經政府財政部門批準立項,收費標準由政府價格部門制定,實行清單管理。
十八、加強經營服務性收費監管
社會團體收取不具有強制性、壟斷性、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為委托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切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社會團體不得從事下列違法收費行為:強制入會并以此為目的收取會費(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義或政府委托事項為由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會員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及出國考察等;強制會員贊助、捐贈、訂購有關產品或刊物;以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為名向會員收取費用(會費除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收費行為。
十九、規范社會團體捐贈收入管理
社會團體接受社會捐贈要堅持自愿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或者變相攤派。接受捐贈的社會團體必須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合同,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捐贈所得必須用于合同約定的符合社團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的用途,并向捐贈人公開捐贈資金使用情況。
二十、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
業務主管單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審查標準,切實加強對社會組織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把關,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成立。要對所主管社會組織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切實負起管理責任,每年組織專項監督抽查,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指導內部管理混亂的社會組織進行整改,組織指導社會組織清算工作。引導社會組織有序開展對外交流,發揮社會組織在對外經濟、文化、科技、體育、環保等交流中的輔助配合作用和在民間對外交往中的重要平臺作用。
二十一、規范社會組織重大活動管理
社會組織舉辦節慶、論壇、研討會等活動時,應在每年1月和6月向登記管理機關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經批準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嚴格控制社會組織評比表彰達標活動,全省性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符合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于每年9月底前經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省民政廳提出次年擬設立、調整或變更項目的申請。民政部門每年11月底前集中初審并報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審核,批準后予以公布。社會組織開展涉外活動,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二十二、加強對社會組織資金的監管
建立民政部門牽頭,財政、稅務、審計、金融、公安等部門參加的資金監管機制,共享執法信息,加強風險評估、預警。民政、財政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建立健全內控管理機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票據管理使用制度,推行社會組織財務信息公開和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財政、財務、會計等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處罰并及時通報民政部門。稅務部門要推動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對于沒有在稅務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登記手續;加強對社會組織執行非營利性規定的監督,嚴格核查非營利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落實非營利性收入免稅申報和經營性收入依法納稅制度;加強對非營利組織的稅務檢查,對不符合非營利組織免稅條件的,依法取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社會組織和主要責任人。審計機關要對社會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金融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賬戶的監管,加強對資金往來特別是大額現金支付的監測,防范和打擊洗錢和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實行社會組織統一信用代碼制度。
二十三、加強對社會組織活動的管理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對外交往的管理。民政部門要通過檢查、評估等手段依法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活動、信息公開、章程履行等情況,建立社會組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等掛鉤。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取締未經登記的各類非法社會組織。對被依法取締后仍以非法社會組織名義活動的,公安機關要依法處理。行業管理部門要將社會組織納入行業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引導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做好本領域社會組織的登記審查,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做好對本領域社會組織非法活動和非法社會組織的查處。外事、公安、物價、人社等部門對社會組織涉及本領域的事項履行監管職責,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民政部門通報。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要對所主管社會組織的有關事項切實負起管理責任。
二十四、規范領導干部兼職行為
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和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等相關文件規定,從嚴規范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從嚴審批,且兼職一般不得超過1個。經批準兼任社會組織職務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兼職期間不得領取社會組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嚴禁在所兼職的社會組織開支、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黨政領導干部如確需以個人身份加入境外專業、學術組織或兼任該組織有關職務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報批。
黨政領導干部未經批準不得發起成立社會組織。經批準擔任發起人但不履行責任的,批準機關要嚴肅問責。
二十五、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推動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黨建工作有效覆蓋。社會組織應依照中國共產黨黨章及相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和群團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和群團工作。凡是社會組織常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中,有3名及以上正式黨員的,必須單獨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3人的,可按照“行業相近、地域相鄰、便于管理”的原則,重點依托社區(村鎮)、開發區(園區)以及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等,采取區域聯建、同業共建、掛靠組建、派駐幫建等方式,建立聯合黨組織;專職工作人員沒有黨員的,可以通過派駐黨建聯絡員或先行建立群團組織等方式開展黨建工作。
二十六、慈善法對慈善活動的類型和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慈善法第三條規定,慈善活動包括:
(1)扶貧、濟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殘;
(3)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4)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6)其他公益活動。
二十七、什么是慈善組織?
慈善法第八條規定: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根據這一規定,慈善組織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即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成立。
二是符合慈善法規定。符合慈善法關于慈善組織設立的條件,不得分配財產、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支出符合有關規定。
三是以慈善為目的。即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不以特定公眾利益為宗旨。
四是非營利性。
二十八、慈善組織的組織形式有哪些?
根據慈善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這一規定表明,慈善組織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即: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這就厘清了慈善組織與社會組織現有的三種形式的關系,也表明慈善組織不是一種新類型的社會組織。
二十九、慈善組織如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
根據慈善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主要有兩種途徑:
一是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慈善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兩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备鶕@一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必須事先獲得公開募捐資格。取得公開募捐資格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一是依法登記滿兩年。(2)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3)向民政部門主動提出申請。
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
三十、開展公開募捐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慈善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開展公開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span>
三十一、慈善法對互聯網募捐是如何規范的?
慈善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钡诙邨l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慈善法對互聯網募捐的規范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互聯網募捐的主體應當是慈善組織?;ヂ摼W募捐是慈善募捐的一種方式,與其他募捐方式一樣,其主體也應當是慈善組織。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為自己或者朋友等特定對象發布求助信息,但這不屬于慈善募捐。
二是應當在統一或者指定的平臺以及自己的網站發布募捐信息。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有兩個渠道可以發布信息:(1)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2)慈善組織自己的網站。
三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驗證義務。沒有履行慈善法規定的驗證義務,應當根據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十二、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公開募捐嗎?
慈善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事先取得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沒有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慈善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三十三、民政部指定首批13家慈善組織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有哪些?
民政部指定首批13家慈善組織互聯網募捐信息平臺為:騰訊公益網絡募捐平臺、淘寶公益、螞蟻金服公益平臺、新浪微公益、輕松籌、中國慈善信息平臺、京東公益、基金會中心網、百度慈善捐助平臺、公益寶、新華公益服務平臺、聯勸網、廣州市慈善會慈善信息平臺。
三十四、慈善組織實現財產保值增值的途徑有哪些,其投資應當遵循什么要求
慈善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組織的重大投資方案應當經決策機構組成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于投資。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慈善組織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對慈善組織而言,其財產保值增值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一是銀行存款、購買國債等基本的保值行為;二是直接投資企業或房地產等主動的投資行為;三是委托金融機構進行股票、企業債券、基金會等間接投資;四是企業向慈善組織捐贈股權、房產等,慈善組織因受贈股權、房產等形成的被動投資;五是慈善組織利用自有資源直接開展一些經營行為獲取利潤,例如出租房產、變賣捐贈物資、提供有償服務等。
三十五、慈善組織發生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哪些要求?
慈善法第十四條對慈善組織關聯交易事項分兩款作了規定:“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薄按壬平M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span>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的交易行為,一般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購買或銷售商品;(2)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資產,如設備、建筑物等;(3)提供或接受勞務;(4)擔保,如貸款擔保;(5)提供資金,如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貸款或股權投資;(6)租賃;(7)代理,如代理銷售貨物或代理簽訂合同等;(8)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9)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10)支付關鍵管理人薪酬。
慈善組織違法進行關聯交易的,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慈善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慈善組織違反第十四條關聯交易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經依法處理一年內再出現違反關聯交易規定的情形,或者其他嚴重的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按照民法規定,相關責任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向慈善組織進行捐贈不屬于關聯交易。